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只要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就可以了。但由于建筑的性质原因,在棚改过程中门面房的补偿不可与住房一样,那么门面房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门面房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
一、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商铺拆迁补偿时是按商铺价值作赔偿的,但是现在出现了很多住宅改作商铺经营的情况,被拆迁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地产权证登记用途不符,依据规定以房地产权证注明用途为准。最终的补偿标准要结合它实际地区来定,经济发达的地区争取到的赔偿金自然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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