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民的生活也变得愈加富足,许多农民朋友因为住房的需要,纷纷在家中建起了新房子。居住条件改善了许多,但因为建房而隐藏其中的问题也慢慢凸显出来。由于许多农民没有意识到建房是需要有审批程序的,大多的民房和建筑都是未批先建的,此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建筑是违章建筑,那么违章建筑会被如何处置呢?农民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一般人认为肯定是没有的,为什么,违法建筑啊,不罚款就不错了,还想要补偿,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直白点说,就是拆除违法建筑,不给你补偿,但是对拆除建筑使用的材料,会有所补偿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节,比如建筑内合法财产、土地使用权等都是个人财产,如果损坏违法建筑内合法财产则需要赔偿,违法建筑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则需要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收益。
具体点来,关于违建还有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法不溯及既往
农村有些建筑物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甚至更早,当时根本不需要审批手续就可以建造。而2008年才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果用2008年的法律去认定之前的建造的房屋,这显然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以,在认定建筑物的合法与否时,必须适用建筑物的形成时的法律规定。
2、禁止过度原则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循禁止过度原则,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鉴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房屋是农户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在处理农村的违法建筑时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严格区分绝对性和相对性违法建筑。对于绝对性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打击,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对于相对性违法建筑,应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全国执法尺度统一,维护法律的公平价值。比如对无审批手续的房屋,若确实没有必要损毁的,可以考虑采用完善规划手续和补交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转不合法建筑为合法建筑,进而达到行政治理的目的。
3、程序正当原则
拆除违法建筑,必须采取公开、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乡镇政府要严格遵循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城乡规划法》出台后,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我国法院基本不参与拆除农村违建,故行使农村违建强制拆除权的都是乡镇人政府。因此,乡镇政府首先要作出《限期改正决定书》,然后依次作出《催告书》、《公告书》,《催告书》中应列明相对人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相对人在《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改正的,乡镇政府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四、农村违建拆除中的补偿处置
对农村违建如何补偿问题,各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定。大家一致认可违建的补偿金额要低于房屋的重置价的,或者缴纳罚款、扣除拆除费和垃圾清运费后再予以重置价补偿。笔者认为对违建拆除的补偿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突击建房不应获得补偿。
占有人获得补偿的依据是对于违法建筑享有占有利益。突击建房人没有对违法建筑形成长期稳定的占有关系和财产使用秩序,未产生使第三人可信赖的利益,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改造公告出台后抢建的房屋,不论是已经建成的,还是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都一律不予补偿。如果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公告出台后建造的违建进行补偿,不但不能够解决违建问题,反而导致村民更加肆无忌惮加盖,加重政府财政负担,纵容骗取补偿款的行为。
2.未办理或骗取批建手续,占用耕地的违建不应补偿
村民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严重损害村集体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其对耕地损害的公益远远超过了其享有的占有利益,因此不应获得补偿。
3.未办理或骗取批建手续,未破坏耕地形成的违建可酌情补偿
违建者在缴纳罚款、支付拆除费和垃圾清运费后可以进行适当补偿。此类违法建筑占有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对较小。法律在对其予以制裁的同时,可以对占有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
4.未办理批建手续,但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建需要补偿
这种违建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在缴纳相关费用并补正相关程序后,可以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进行补偿。如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因继承违反 “一户一宅”原则的建筑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获得了批建手续,但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建筑,则应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补偿。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