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农村的房子都是没有任何手续的,越偏僻的地方这个问题越严重。城镇化的发展导致很多地方需要拆迁,这时候就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一直是大家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拆迁意味着很大一笔补偿金。那么对于这些农村的房子没手续的可以强拆吗?
目前农村无证房屋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由于违规、违建等原有而没有获得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类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书遗失或者未办理房屋产权;
第三类是由于房屋在继承过程中存在争议,并且一直为解决,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通过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可以通过村委会协调及早办理新的房产证。但如果是通过违规违法等方式修建的房屋,则不予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城乡规划法》这一类的房屋在农村房屋整治过程中可能会被清理拆除!但要注意,并不是所有房屋都会被拆迁,我们在之前讲过,如果出现了违章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接受处罚,从违章变合法。
而即使是需要司法强拆,也是要走相关的法律流程,一切都要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申请强拆的,而不是想拆就拆。
只有满足三个条件,被征收人的土地才能被强制执行。一是被征收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对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产生了阻挠作用;二是县以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三是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还要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是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大家也可以看到,这个法条里的司法解释规定内容繁多,不好理解,下面就为大家一一解析:
第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意思是必须具备由省级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征地批文,而且还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这一条中提到实施征地行为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我给大家简要梳理了下面九项内容:1、一定要先发布拟征地公告以及征地告知书;2、然后进行拟征地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3、需要听取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有必要的话,还要召开听证会;4、要形成“一书四方案”,同时进行组卷报批程序;5、在获得征地批文以后,需要进行征收土地公告;6、到了做正式征地补偿登记的阶段;7、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8、开始组织协商,同时签订补偿协议,并要保证征地补偿费用按时发放;9、最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第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个条款大家可以这么理解:一方面在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时,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变,并且得到了合理的安置补偿;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征收补偿秩序,不会出现个别阻挠征地工作的被征收人,间接保证了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顺利推进。
第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这个比较特殊,这项原本依据的《执行解释》法律条款已经被废止。而与之相对应的内容出现在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中: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大家还要注意一下,第四项援引的上述规定,限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性、被执行人的明确性以及法院管辖等内容,另外,这项内容也在提醒被征收人去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给了被征收人自行履行的合理期限以及法定的行使救济权利的期限。
所以,拆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调查维护自身利益工作,这也是被征收人在拆迁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准则。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晰、法律适用不准确,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以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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