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这样一个“难题”,自家的房子是合理合法建造的,并且居住多年,可到了征地拆迁的时候,突然就变成了违法建筑,后面还被来历不明的人给强拆了,自己想要拿回房屋的补偿、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不知道该怎么争取补偿、不知道该起诉谁、该如何做去挽回自己的损失。
所谓的违建都不一定是违建,那么被强拆的命运自然是可以避免的。须知,从认定违建到行政强拆之间,还有相当一段法律程序要走。而在“以拆违代拆迁”类的情形下,这一段程序当中极有可能存在很多的破绽与漏洞。作为被拆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善于抓住这些漏洞,以避免强制拆除乃至是低补偿、无补偿的拆迁结果。
(1)行政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前有严格的调查程序。实践中,有些并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而是直接一拍脑门的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6、37条则对一般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作了规定。对于那种随随便便没有经过认定程序的违建处罚决定,被征收人只要及时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自行将决定撤销。
(2)处罚决定的成立必须依法送达。实践中直接将违建处罚决定张贴在墙上,或交给正好在现场却与房屋所有权人无关的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需要注意的仅是送达层面的问题尚不足以推翻整个违建处罚决定,但这确是被拆迁人维权可以抓的一点。
(3)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告知被征收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征收方逃避这一程序,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就违建认定而言,其主体通常县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建进行认定,还可能是县国土局。实践中,主体与法律规定能否对得上,也是一个维权的关键点。
(5)行政强拆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经过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才可实施强拆。
(6)违建拆与不拆需遵循“最小损害”的行政原则。根据违建的违法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只有对于后者才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而前者则可以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罚款等途径加以处理。
被确认为违法建筑时候,千万不能冲动。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保留证据,摆正自己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及时作出补救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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