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有条新闻,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城管和公安打起来事件。具体情节是,当公安机关接报警赶到某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的强拆实施现场时,城管队员正在“维持秩序”,结果同为政府公职人员的双方因意外就打起来了,那么城管究竟有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力呢?
城管只能管“城市”范围内的事,农村的事不在管辖范围内。
所以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违建情形,城管执法部门也是无权参与处罚、强拆的,更不要说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管只能管行政处罚,并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诸如棚户区改造项目这样的征收拆迁中,如果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明显于法无据。
而城管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权进行拆除。《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有关司法实践判例,即使公安、城管只是在强拆发生现场“维持秩序”,也属于“参与强拆”的行为,就是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民警如果是接被征收人报警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显然不属于“参与强拆”,而是其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所以如果再有城管执法人员上门威胁强拆,被拆迁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新闻事件中由于现场城管人员事先没有出示手续,所以,他们暴力撬门打砸的行为有必要理清,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单位组织的强拆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单位要承担行政责任,有损的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而且,还应对主要责任人和领导应当问责?反之,如果是后者,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妨害公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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