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被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时,被拆迁人的房屋常常会因或者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房审批手续、或者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因,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面对这种情况,被拆迁人的心里是很慌张的,因为他们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能给予补偿。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虽说违建不可取,但它也是耗费被拆迁人的财力、物力所成,是个人利益的重要体现。那么拆迁违建房子有补偿吗?标准是什么?
实际上,如文中开头所讲,如果是对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强拆是没有拆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也没有拆违补偿标准这一说法。
违建主要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但是,还有违反其他法律的违建存在。“违建”遇上拆迁时,想要最大程度保全利益,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一、从违建认定主体上
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建认定的适格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二、从法律适用上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实践中是存在“无拆迁,不违建”这种情形的,拆迁方刻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以推动拆除进程,以实现低成本拆迁。大家要警惕“以拆违促拆迁”现象的发生,可以时间上来考量本次的违建认定是否是合理的、合法的。
三、从处罚时效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四、从“一事不再罚”角度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如果说行政机关之前已经对被拆迁人的违法建设问题通过拆迁等形式做出了处罚,那么在拆迁时就不能再将其视作违建对待,而是要予以正常补偿。
五、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上
法律严格规定了违建的拆除程序,从违建认定到强制拆除有一大段程序要走,不能说拆就拆。如果程序违法,被拆迁人可以申请维护利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 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另外还有:具体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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