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提到“强拆”,可能本能地就会想到暴力强拆,而实际上强拆亦有合法、非法之分。只有弄清楚什么是合法强拆,才能更加准确地辨别非法强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对于强拆是怎么规定的呢?
合法强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强拆”,二是“司法强拆”。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只能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5条,行政强拆的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即没有取得准建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拆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此外,根据《宪法》第5条和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可知,对行政机关来说,职权法定,即我们平常理解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出现我们所说的“司法强拆”,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依法作出裁定强制拆除的行为。
常见情形: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被拆迁人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拆迁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程序:
1、申请前的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违法强拆
如果不具有强拆主体资格,没有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强拆。
违法强拆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到其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等,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心理恐惧,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当事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