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可以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但因有关对农民集体进行组织化使之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构建缺失,且法律也没有对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问题进行规范,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关于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统一而明确的标准,使得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的具体分配对象——农民集体成员——不明。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对于被征地农民补偿的规定:“…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各地对土地补偿款分配也有一定的规定:
贵州省政府对土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福建省政府对土地补偿款分配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对土地补偿款分配办法:《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涉及具体被征地农民的,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综上,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开会决定如何分配。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现状,村集体有权留存土地补偿款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用于集体使用,剩余的部分全部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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