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属于国家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强行行为,政府也依旧可以征收土地。老百姓在面对政府强行征地的时候关键在于看政府强行征地是否合法。下面我们来看看判断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老百姓在碰到国家强行征收土地的时候,可以通过上述的法律依据来初步判断征地是否合法,如果发现政府强行征收土地行为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律师的协助下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主张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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