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在我们生活中虽然说不是随处可见,但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可以进行拆除处理。对此老百姓心中都有一个疑问,政府对违建拆除的时候会有补偿吗?
法律意义上的违建,指的是未经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扇子建筑的建筑物和构建物。简单总结就是:未经批准的无证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过程中一但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违建,那么这部分拆迁补偿是真的没有了。
那么违法建筑是不是全凭拆迁方一句话就可以认定?是不是所有的“违建”都没有补偿呢?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违建”都完全没有补偿。
第一种 历史原因造成的“违建”
这部分违建大多出现在农村,因政策历史原因,有一部分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建筑在建造时按照当时当地规定不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同意即可建造。但如果简单粗暴地认定这些因历史原因成为“违建”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显然并不公平,也有违法理。因此,这部分房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补正办理相关证件,在拆迁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补偿。
第二种 无抢修故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这种“违建”的概念中有两个关键点:1、是没有抢修故意,仅仅是出于农民本身缺乏法律常识,延续以往认定习惯,误以为经村上同意就可以建造房屋,并非出于骗增补偿的故意而建造房屋;2、该建造行为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点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家中待拆迁“违建”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不予追究,在拆迁过程中也应当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第三种 因主管部门过错形成的违建
此种情形较为特殊,形成原因主要是村镇干部或主管部门失职怠工,对村民提出的盖房申请口头同意,但因种种原因并未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办理或拖延办理,或采取其他口头哄骗、欺瞒方式导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盖建房屋既成,最终却被认定为违建。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如能举证证明曾经上交建房申请,并有证据证明建房申请已经村镇领导的批示,则视为政府默许,应当划入拆迁正常补偿范围。
第四种 以罚代拆,一事不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规定,因政府积极履责,在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不作为的“违建”应被推定为政府默许,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处理的这部分违建也应在拆迁时划入补偿范围。
所以老百姓在自己的房屋或者建设被认定为违建后,先参考相关的法律知识,确定违建的认定是否合法。一旦发现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出现,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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