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城管的身形出没大街小巷,然而在违建拆除中看到较多的仍然是城管的身形,那城管到底有没有权利拆除违法建筑呢?那些部门有权利查处违法建筑呢?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那些部门能够查处违法建筑。
拆违部门之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其第83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据此,地方上的自然资源部门(或按旧名称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针对违法用地类违建进行认定和处罚,但若要实施强制拆除,则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走司法强拆途径。
拆违部门之二:城乡规划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其第68条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据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通常所说的城乡规划局、规划委员会,有权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但若要实施强制拆除,则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实施强拆,这里的“有关部门”可以是城乡规划部门自己,也可以是“力气更大”“人更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通过行政机构改革将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合二为一形成了“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此时二者在违建认定中的职权就统一由“规土委”来行使了。至于处罚和拆除,则要区分不同情况由城管等部门去执行。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北京市对“规土委”查违建的规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拆违部门之三: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是有权查处并实施行政强拆的。
拆违部门之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原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拆除违建中十分活跃且已居于首要地位。我们可以参考北京市对城管查违建的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
也就是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无证违法建筑”,是由城管部门直接负责查处的。
拆违部门之五:《防洪法》《水法》中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洪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其第5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即通常所说的水利局有权对涉及防洪领域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
另外,《水法》第65条也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违部门之六:《铁路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铁路法》第46条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据此,若违法建筑属于上述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依据《铁路法》的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拆除。
拆违部门之七:《公路法》中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据此,若违法建筑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影响了道路通行安全,那么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公路法》的上述规定对其实施处罚或拆除。
拆违部门之八:《港口法》中规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据此,对于违法建设港口设施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建筑实施司法强拆。
此外,《民用航空法》第60条规定,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据此,对于此类妨碍飞行安全的违法建筑,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查处并强制拆除。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列举仍不全面,实践中仍可能存在其他部门“有权”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形。总体而言,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拆除违建行为均须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今天发通知明天就拆除的做法都是经不起法律的检验的。在征收中“被违建”的当事人要充分利用《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赋予大家的救济机会,及时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阻断行政强拆推进的脚步,为自己的依法维权争取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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