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管是为了城市规划、环境治理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很多房屋都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那么拆除违法建筑法律法规是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除了以上所规定的之外,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条规定,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权利,其次,还要注意一点就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对于所下发的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是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也应当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在此过程中,应当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当地政府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有法可依的,但拆除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否则将被视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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