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化范围不仅在向外扩展,还在向内延伸,比如棚户区及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项目。但虽然“棚户区改造”这些词大家都知道,但是真要说却也不太清楚。“棚户区改造和别的征拆项目究竟有何不同?”、“棚户区改造又该如何补偿?”,相信很多人心中都有这些疑问,今天就来为大家讲一下,二者到底有哪些区别?
棚户区改造和房屋拆迁区别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按照街道申请、区住建局实地查看、市房屋安全专家鉴定、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拆迁安置的程序进行。只有经过市里专家组鉴定为危房的,才能进行改造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采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我国有超过千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在棚户区中。此外,中国各地还有不少“城中村”、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简单来说,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根据上面的精神,为老百姓做好事,肯定赔付会少一些。如果是政府统一改造或建立开发区等,需要房屋拆迁,这是政府行为,应该给老百姓赔付的相当多一些。棚户改造是政府主持,而房屋拆迁大部分都是房地产商作为拆迁人,所以棚户改造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可能更有利一些。
棚户改造对院落等土地是有土地补偿的,但房屋拆迁不会涉及这一块,仅仅是按照房屋面积。
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建制镇、《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我国国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本身是一件为利好之事,有利于我们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安置补偿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安置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掺杂着违法的程序和手段,在棚户区改造中就更加的模糊。所以地方在适用棚户区改造时,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更有甚者将偏远郊区的农村也列入“棚改”范围,而且补偿明显不合理。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相对于普通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有着诸多“绿色通道”和优惠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而以上我们提到的几份文件中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和财政给予支持方面都有着相关扶助政策。对拆迁方来说,不管拆迁区域实际上是不是棚户区,只要将其作为棚户区进行拆迁,就能够进一步享受国家和地方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的特殊优待,既能加快项目进程,又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是棚户区原有住房的条件极差,这点根据我们上文的介绍大家心里应该都有数。将普通拆迁房作为棚户房进行拆迁,已经从根本上将房屋的价值标准定的极低,在此基础上给出的补偿标准往往也会更低。
综合以上两方面原因进行考虑,拆迁方为什么会将普通拆迁房生搬硬套为棚户房也就不难看懂了。那么被拆迁人的房子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后,提高补偿标准就无法可施了吗?当然是可以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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