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存在不少的违建房屋,面对这种情况,一些不能补足手续的房屋就会面临拆除的风险,那么违建房屋强制拆除的标准是什么,拆除前需要走哪些程序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强制拆除的标准: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有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的流程:
1、 立案、调查、取证、认定:执法机构对本机构巡查或第三方提供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执法机构决定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立案后,应当对该建筑是否确认为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人且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机构调查终结后,认定涉案建筑物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告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
3、作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违法建筑物所有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执法机构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或听证后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内部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呈批流程后,对违法建筑物所有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机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于超限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其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催告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预期后仍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6、公告: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自行拆除,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7、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法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自行拆除,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届满后,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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