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二手房的交易也比较普遍,有些人在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且支付了房款,但过户手续还没完成。这个时候却碰到征收拆迁了,这种情况并不是特别神奇,而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可以获得赔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尽管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买方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因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因此买方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所以说卖方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买方是无权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了也是无效的。
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卖方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合同的权利即为其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简而言之,卖方通过拆迁所获得的利益,就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需要向买方支付的利益,也就是说拆迁补偿款用来充抵房屋买卖合同中无法转移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有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买方享有,卖方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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