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征地拆迁本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丰厚的拆迁补偿让很多被征收人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但在有些地方,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很多年代久远的房屋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很容易会被是“违建”,导致被强拆,那么对于这种无证房被强拆后会有哪些法后果?
拆迁实践中,对待一些违建部分征收方的做法往往过于随意,直接就对其进行强拆,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便是违章建筑,也不是说拆就拆,必须要走法定程序实施。如果各地的建筑都能够被随意的认定与拆除,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拆迁方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做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相对人的损失扩大,行政机关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予以赔偿。
关于强拆的法律规定有:
一、刑事责任。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
3、私闯民宅;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
二、民事责任。
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行政责任。
拆迁人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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