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有时,看到镇长带着一群工作人员,扬言要拆除农民房屋。一副高高在上的表情,我就拆了,怎么的。他们真有这样的职权吗?老百姓的房屋想拆就能拆吗?实际上,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职权有限,但通常喜欢超越职权。这当然是违法的。我们来看看,他们的职权有哪些?
1.乡镇政府有权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进行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拆迁中,常见的就是以拆除违建的名义来拆除村民的合法住宅。因此,在拆迁中,一定要注意取证,尤其是强拆的时候,要注意有没有乡镇政府的人员参与。
2.乡镇政府对补偿安置费进行监督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截留土地补偿款的现象比较多,
3.参与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我国政府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是分四个等级,就是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作为最小一级政府,往往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在与乡镇政府打交道时,应当积极的取证,如对谈话录音、对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录像,坚决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权而不是相信拆迁方所谓的说辞,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而对于农民合法的房屋,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拆,乡镇政府也不例外。对于老百姓合法的住房应该申请司法机关来强拆。针对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老百姓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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