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土地公告无疑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在明律师此前在多篇文章中强调的,有公告则有征地,无公告则无征地,没有公告被征收人就有权拒绝征地。那么,这份征收土地公告依法是如何作出的呢?被征收人又有哪些程序可以加强审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呢?
征收土地公告的产生是因为有建设项目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由建设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里出现的就是为广大被征地农民所津津乐道的“一书四方案”,实践中根据项目用地情况的不同,“一书四方案”也可能会发生些许变化而形成“一书三方案”等其他形式,但通常以“一书四方案”为固定搭配。
“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一书四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其用地的需求情况,有的由省政府作出批复,有的由国务院作出批复,“征地批文”就此形成。
最终,经历一个“爬山”式的过程,经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用地报批文件经历了一个“上山又下山”的经典程序。
征收土地方案最终以“征收土地公告”的形式出现在广大被征地农民面前,并据此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等大家最关切的问题。
公告下发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公告应由被征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公告。
征地公告什么时候下发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土地征收公告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地获得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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