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非法强拆事件时有发生,许多拆迁户因为对法律期限的不了解,过度依赖信访而错过起诉期限,实在让人惋惜。而当拆迁户拿到胜诉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违法后,也一定要切记以下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不然很可能会前功尽弃!
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2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拿到强拆胜诉判决后,拆迁户应当尽快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判决书中被确认强拆违法的被告。当赔偿申请邮寄到赔偿义务机关后,从寄到之日起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否则违法。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赔偿义务机关不答复,拒不赔偿,起诉期限是3个月
看到这有些读者就有疑问了,都胜诉了为什么还要起诉?这是因为之前起诉的是“确认强拆”违法,而这一次起诉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2个月内一直没有答复,或者拒不赔偿,亦或是拆迁户对赔偿决定不满意,那么拆迁户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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