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各种形式的拆迁纷纷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有时候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补偿,就以拆违代替拆迁,省去了很多拆迁的审批程序,这无疑是违法的。此外,违法建筑的认定也有一个严格的过程,即便是属于违法建筑,也不是必拆不可,即使必拆不可,也需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一、违法建筑不可扣帽子,认定要严格遵法律规定
1、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据此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力。
2、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第一,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力,但是这并没有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的权力,具有强制拆除权力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即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强制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的权力。
二、未经这六个月,不得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知,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通常是6个月,也就意味着未经6个月,政府不可强拆违章建筑。
典型意义
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时效、期限,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一是法律关系确定,减少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性,其次也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给相对人以说话的空间和时间。
尤其征地拆迁案件中,时间就是金钱,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要紧紧抓住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权利,争取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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