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经常看到有关强拆的新闻,强拆一定是违法的吗?答案是不一定的,有些强拆的确是暴力执法,法理不容,而有些强拆确是合法合理,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拆权力,那么,到底哪些强拆才是合法的呢?
1、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经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但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补偿的,被征收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这里对这段话我进行一下通俗解释。当你和政府签订征收拆迁协议之后,征收人已经把钱打给你了,但你仍然不搬家,这个时候就可能被强拆。但后面的一句话就是转机,你是否有正当理由不搬迁,大家在面临被强拆的时候,一定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2、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市、县级人民政府衣服作出补偿决定,不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这一条描述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如果大家如果对补偿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充分依据情况下证明补偿结果不正确,那么大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切勿消极对待而选择置之不理。
那么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上文中的“法定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法院受理强制执行诉讼,会依法通知被征收拆迁人听证,在听证会上,你可以就征收程序、补偿情况有依据的提出异议,最终判断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3、强制拆迁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拆”,一是“司法强拆”,我国最新的拆迁条例已经取消了“行政强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外),只保留了法院的强制拆除权。
“司法强拆”是指法院依据政府提供的强制拆除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准予强制拆除,并确定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政府就可以不通过法院审查就可以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这时候,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就该认定书(一般为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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