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要实施合法强拆,需要经过非常复杂的手续来确保强拆的合法性。而作为当事人,法律赋予了我们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否实施强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众所周知,复议权和诉讼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由而随意剥夺。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造成双方不平等的关系,侵害征拆人合法权益。
既然,复议权和诉讼权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必须予以保障。在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尚未行使之前,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是对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的严重侵害,必将导致复议权和诉讼权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其本应发挥的监督约束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复议或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行政相对人均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换句话说,一旦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在诉讼或者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得拆除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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