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老百姓闻之色变的首要问题就是违法建筑,因为一旦我们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将面临强拆和没补偿少补偿的悲惨命运,所以了解有关于违法建筑强拆的有关规定对我们来讲非常重要。那么,谁才有权拆除我们的违法建筑房屋?违法建筑强拆有什么法定程序呢?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是不予补偿的。
因此拆迁方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就将违法建筑当作威胁被拆迁人的方式,以使被拆迁人放弃自己合法权益,最终达到拆迁方的目的。但是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规制,下面我将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给大家详细解答违法建筑的的法定必经程序。
首先在违法建筑认定主体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因此可以明确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只能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此之外的部门是无权认定的。
其次对于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上,认定违法建筑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08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尤其是在适用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时,不能依据该法的规定认定2008年以前所建造的房屋,也就是不能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此外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同时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
最后对于实施强拆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时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综上可知,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随后的限期拆除决定法律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予以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遇到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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