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土地行政不同可以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涉及土地征收,不同的土地程序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规划法》等等。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这样的。(以青岛为例)
一、征收前期准备工作
1、申报立项相关材料
实施主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相关材料:
(1)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
(2)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改委出具)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发改委应出具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规划局出具)
(4)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文件,主要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国土部门出具)。
(5)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规划局批准)
(6)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规划局出具)
(7)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发改委出具)
(8)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环保局出具)
实施流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市、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如认定符合规定,由市、区(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的范围并对外公布,同时公布《青条例》第9条第1款所列各项事项暂停办理及暂停期限。
2、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实施主体:征收部门、受托单位
操作流程:如征收项目需要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委托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下发征收决定前的准备工作(以下多个项目可以同时进行)
(一)进行风评
实施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实施流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青岛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征收项目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其中,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超过500户,风评报告必须经市、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征收资金、补偿房源到位
实施主体:征收部门(本次征收项目专款专用账户)
(三)摸底调查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流程: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相关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调查登记的主要步骤:(1)向被征收人发出入户调查通知书;(2)填写房屋调查登记表,收集被征收人房屋的相关资料;(3)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四)处理未登记、权属不明的房屋
实施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实施流程: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使用性质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流程: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青条例》规定和上述步骤(3)和(4)的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必须包含《青条例》第10条第1款所列各项。
(六)补偿方案论证
实施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实施流程: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区(市)级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如论证通过,则需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七)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
实施流程:市级征收项目或者经青岛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的区(市)级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如该征收项目系旧城改造性质,超过50%的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需要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结果修改补偿方案。
(八)公布补偿方案(修订稿)
实施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
实施流程:市、区(市)应根据公众意见(或者听证会意见)将修改补偿方案的情况以及补偿方案(修订稿)在拟征收区域内公示。
(九)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实施流程:
首先,根据青岛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逾期未选出的,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抽签等形式随机选定。
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订立评估委托合同。其中,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评估委托合同在签订后的十五日内报青岛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十)下发征收决定前的最后审查
区(市)人民政府下发征收决定前,将本文前述全部相关文
件及工作记录情况(如新闻报道、工作照片、工作视频等等)报青岛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下发征收决定。
二、征收项目正式启动
1、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实施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
公告内容: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如该征收项目系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一并公告其他相关内容
公告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
公告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名单等。
3、根据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交验房手续、注销房屋产权登记、发放补偿款等。
三、征收收尾工作(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1、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实施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
决定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以及交付期限、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
实施流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项目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意见,报区(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被征收人是否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流程有所不同。
(一)时间流程
(1)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含不服复议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复议或者诉讼结果不予支持被征收人的。
a、被征收人上诉期:诉讼双方当事人领取判决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
b、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日期:逾期未上诉,判决书生效之日。
c、准予强制执行日期:自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执行的裁定。
d、实施强制执行日期:自准予执行裁定送达被执行人15日后,即可实施强制执行。
(2)逾期被征收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不搬家腾房的。
a.自征收补偿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被征收人既未复议也未诉讼,也已超过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的,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向被征收人催告。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之前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54条
b.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法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c.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遗留房屋拆迁案件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条
d.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e.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f.执行裁定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15日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正式开始。
(二)操作流程(以未发生复议、诉讼的强制执行为例)
以下操作流程根据某地参与多个征收项目实践总结而成,仅供参考。
附:拟定本文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条例”)(2)《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青条例”)
(3)《青岛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4)《行政强制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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