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应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面对强拆行为时,老百姓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今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在2018年发布了七个涉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就是行政强拆判违法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件代表:政府强拆违法 赔偿申请人合理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行政强拆也颇受诟病。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27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补偿未谈妥即被强拆 居民向法院申请赔偿
2014年8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当地居民许水云家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
许水云的两套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进行了出租,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水云一方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双方没有谈妥补偿的问题前,许水云的房子即被强行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再审认定行政强拆违法 须赔偿
案件经金华市中院和浙江高院两审判决,均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许水云提出的依据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许水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这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赔偿应依据现在市场评估价为基准
最高法认定,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第二项与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如果许水云提供的纳税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经营用房认定条件,则婺城区政府应当按经营性用房来进行补偿。
施工方等民事主体无强拆权力 违法强拆需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耿宝建表示,国家尊重并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耿宝建称,此案最终判决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政府部门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违法,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此案当中必须作出赔偿,不能再回到补偿的老路,让当事人补偿不到位、不信任政府和法律。
合法、正常拆迁程序应该如何?
耿宝建介绍,类似本案的旧城改造,首先要符合一系列规划,还要提前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时还要请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来修改完善补偿方案。然后才能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之后,组织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政府必须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起诉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强制搬迁,搬迁时还应当进行公证、登记保存并妥善保管、移送屋内物品。
此外,法院在审理涉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方面要支持依法进行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土地和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守住法律底线,该给被征收人的权利和利益,法院应当帮其落实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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