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违建行为屡见不鲜。一方面,小区违法建筑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如私自占用小区的消防通道、破坏小区的人防设施等,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另一方面,违法建筑如果长时间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可能会使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产生怀疑。那么小区违建谁负责呢?
行政机关在处理小区违法建筑的问题上,需要对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足够的理解和重视。在拆除小区违建的实践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超越职权或者未能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该类行政行为经常被法院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分。因此,在处理小区违建的问题上,行政机关首先应关注,哪些主体需要承担法定职责,以及这些主体的工作职责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0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各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核查和惩处的职责。
规划部门负责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收到关于小区违建的举报或者控告,规划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准确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城镇违法建筑作出认定。
如果确实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对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
在当事人经过法定的处罚和告知程序以后仍不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划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来制止违法行为。
0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尽管《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小区违建问题上的主体地位,但是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处理小区违反规划建造的建筑物具有法定职责。
在处理小区违建的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负责小区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建设行为。应在发现可能的违法建筑以后迅速指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拆违办报告。可以对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设计、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届满以后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03、街道办事处
在处理小区违建的问题上,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街道办强制性的执法权力,即使是违法建筑,街道办也没有职权独立实施强制拆除。《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仅规定街道办负责违建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对于违法建筑的举报工作。
但是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有法定职权单位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组织实施拆除,并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乡镇人民政府
与街道的职权范围所不同,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违建的问题上职权范围更为广泛。对于小区的违法建筑,可以根据所在位置和土地权属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城镇小区违法建筑和乡村小区违法建筑。乡镇政府负责乡村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同样需要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和频度,并对投诉、举报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在作出违法建筑的处置决定以前,应当在准确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乡镇人民政府也有权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职权。同时,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在符合法定执法程序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对于乡村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权。
小区违法建筑的处理涉及众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配置,各执法部门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相互分工,明确各自职权范围,既要防止推诿卸责,也要避免违法滥用职权。同时,各部门之间应加强违建处理的沟通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妥善治理小区违建问题。
除了上述城乡规划、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外,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行为有劝阻义务,并应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其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