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棚改腾退中,当被征收人因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强拆就随时存在发生的可能。那么,究竟哪些情形、节点下的强制拆除行为注定是违法的呢?没有签拆迁补偿协议到底能不能强拆?
房屋征收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城市面貌整治、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对现有房屋征收和安置的活动;房屋征收不仅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基本程序,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支付期限房屋产权交换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建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先赔偿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征收补偿协议达成后,被征收人的房屋才能被拆除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强制执行申请书还应当附具体的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房屋、周转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因此,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部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将自行强拆,对违法程序、违法主体和违法拆迁方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的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产权交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生产关闭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作出赔偿,并就过渡方式、过渡期等事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第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得到补偿,搬迁后;就住房的城市收集的决定后,县委,县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的,应当在补偿协议规定同意完成搬迁决定的期限内搬迁或赔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被征收人搬迁强行非法方式;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账号、产权交易房屋和周转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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