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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什么批文?需要注意那些方面

2020-07-12 09:22:151.8万阅读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这份文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份关键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没有这份文件就意味着此次征收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占地,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内容,那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什么批文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什么批文

一、什么是征地批文?如何判断征收方是否有批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二、征地批文包含哪些内容?

1、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相关申请文件;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4、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

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8、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征地公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什么批文

没有征地批文进行征地有哪些违法表现?

表现一:没有征地批文,或者少批多占

完全无征地批文进行征收的违法情况过于明显,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吻合,从以往案件可以发现,不少征地案件存在“少批多占”,对拆迁方套路不甚了解的话,很容易错过这一重要违法点!

表现二:征地批文已经过期

“都2019年了,征收方却拿着2009年的征地批文来征地,这合法吗?”

事实上,征地批文并不是永久有效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也就是说,征地批文是有“保质期”的,如果征地批文作出后的2年内一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征地批文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什么批文

表现三:做出征地批文的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因此,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并且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征收审批权限只属于国务院。实践中,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也是征地维权案件中审查的重点之一,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就无权对征收进行审批。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征收实施之前,征地项目的范围应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由县级国土部门进行征地公告来进行征地。如面临征收,村口张贴了征地告知却没有征地批文的文号或有征地批文却查不清自己的土地在不在征地范围内,拆迁户就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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