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补偿费一直是被征收人关心的焦点问题。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随即就会产生以下问题。首先,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什么?其次,征地补偿费应当发放给集体组织还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如果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于土地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安置补助费应当归谁所有?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依照上述的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所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费用问题,对于具体的补偿的数额问题交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规定。就会有被征收人问起,如何知道本省的补偿标准呢?被征收人可以登录省级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然后点开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本省的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公开里的补偿标准,是对于被征收人可以参考的最低的补偿标准,如果发现自己的补偿低于补偿标准,及时联系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组织还是个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归集体所有。
三、集体和个人应当如何分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四、安置补助费该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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