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土地根据性质区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而随着现在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某些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拆迁现在属于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那么这里就有一个疑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国家可以强行征收土地吗?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总结起来,征收方在征收土地是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2)必须具备法定的权限,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3)必须要有公平合理的补偿。(4)必须要维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征收的时候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我们团队之前进行过详细的解读,这里我们就不再赘述。征收方在征收时要有法定的权限,其必须要有主体地位,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征收时也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如在这个过程中要进行拟征地告知、征地审批、征地公告、补偿安置等等,征收违法多出现在违反相关程序性的规定,我们在被征收时要时刻注意。有征收必有补偿,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合理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同时在征收时也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违法征地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强行征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主张行政赔偿。在依法主张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如果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举证的,作出“强行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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