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拆迁征收工作中,农村的情况要比城市更加复杂,由于各种矛盾的存在,导致会出现拆迁方强制拆除农民房屋的情况出现,那么政府可以强拆村民的房屋吗?需要什么前提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的征收程序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那么如果市、县政府针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的,则应当由市、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征收房屋首先要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会确定一个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在期限内双方如果未达成协议,政府可以就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补决定)。此时征补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在某个期限内腾退房屋,如不腾退,此时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被拆迁人就面临房屋被强拆的境地了。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政府也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但是在这里强调一点,征收和强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不仅征收机关,征收决定本身,强拆过程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取得补偿,还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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