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农民朋友心中,认为自己的生活在很多方面都离不开村委会,例如,缴纳医保、养老保险需要找村委会、领取各项补贴、补助需要找村委会、各种证明需要村委会开具、邻里纠纷找村委会协调……,在他们看来,村委会说什么就是什么,权力大得很。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部分被征地农民也称征收事宜都是村委会说了算,自己没有任何发言权、话语权,补偿安置协议也是与村委会签订。那么,村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究竟有什么权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告诉我们两点,其一,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一级政府,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据此,村委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力”,有的就是一堆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和职责。其二,看字儿就看出来了——民主。也可以解读为公开、透明、商量着办等等老百姓易于理解的说辞。
下面用最简单明了的表述来告诉广大被征收人中的农民兄弟们,村委会到底在征收中(含涉及相关权益事项)有什么“权力”!
其一,它有没有批准征地、启动征地的权力?答:没有。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农民兄弟们没必要去查实,直接记结论即可。
其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形包括(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为了限制土地所有权人权利滥用,损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即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村委会只可能是执行者,而并不掌握最重要的决定权。
其三,村委会可以依法成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时,村委会可以作为拆迁人成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但拆迁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仍需依法向区、县国土房管局进行申请。
其四,在腾退拆迁、协议拆迁项目中,村委会往往会以腾退人的身份出现。但这类程序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故这类腾退中村委会也只能是与被腾退人(村民)进行协商、谈判,而不具有任何强制拆除房屋、强制搬迁的权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据此,在征地补偿费由村委会到村民手中这一关键环节中,村委会那3-7人根本无权直接进行决定,而必须将此事交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所组成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此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该条规定给了村民以不服村民会议决议的救济途径。
本法第30条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即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等事项及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上述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法定的责令改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等职责,村民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上级政府往往会以信访答复的事项不可诉为由进行应对,而实际上村民的诉求性质根本不是信访,而是要求政府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责。这样仍然可以起诉政府的信访答复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从而令政府试图阻止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小心思最终落空。
另外,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其内容就包括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村委会仍然存在不依法办事的状况,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存在村委会滥用职权、违法征地的现象,而作为广大被征收人的村民,一定要清楚自己处于法治社会,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不要忍气吞声,而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敢于与不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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