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哪些情况,才能强拆?
第一种,违章、违法建筑的拆除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的拆除,在拆除之前一般会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责令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之类的文书。这两类机关针对违章建筑具有强拆的权力。
那么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拆除决定,一般要告知当事人有60天的行政复议期间和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间。只有当事人在6个月之内既不自行拆除,又不复议或者诉讼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来强拆,不过强拆之前往往还有一份催告书给当事人。
可惜的是,多数地方政府在下发了限期拆除的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之后,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就在6个月进行强拆的案例非常多。可能拆迁项目非常“紧急”,所以没耐心等了吧。
这就告诉我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应该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强拆
在正规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安置方式不满意,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非常多(当然,很多地方补偿确实不合理)。
针对这种情况,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会告知被征收人,有60天的行政复议期间和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间。
只有当事人在6个月之内既不交出土地,又不复议或者诉讼的,由征收方向县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叫做合法的司法强拆。
此时被征收人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咨询拆迁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拆
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拆的前提是有正规的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不认可评估价格或者安置补偿方式从而拒绝签字的。由征收方(一般是县政府、区政府、市政府)作出书面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从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有60天的行政复议期间和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间。
只有当事人在6个月之内既不签字,又不复议或者诉讼的,由征收方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作出行政强制裁定书,进行强拆。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征地强制性,常常恐吓被征收人并且对国家一再强调的合法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原则性规定视若无物,当面对这样不合法的强拆行为时,我们一定要坚守阵地,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