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经常会遇到违建,那么对于违建应该有什么流程去拆除呢?毋庸置疑也需要根据法律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例如可以先调查取证、确认房屋属于违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下发告知等程序 ,因为很多人不了解有哪些程序,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一、告知,听取陈诉,申辩:规划局或者城管在要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应先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征收人可以提供自己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和证据等材料,当面申辩。
二、申请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被征收人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行政部门申请听证。对于听证程序,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不要错过这个程序。若听证比较公平、公正的,最终不会作出处罚决定的。
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通常是一并送达的。在征地拆迁中,收到这两份文书,说明事情已经到紧急关头了,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被当做违建强制拆除了。这里要提醒一点,很多被征收人都以为自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签字,这个处罚决定书就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这是认识是错误的,签收不仅不影响什么后续维护利益,而正是签收这一项程序,为我们后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拆除:如果本征收人在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可以先向政府申请,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一旦遇到“违建强拆、零补偿”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一方面要了解“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准确的识别出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对策,成功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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