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工作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事情,而由于其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了老百姓和拆迁方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的出现,更有甚者出现了拆迁方不给赔偿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下面来教大家三个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协商解决:被拆迁方可以先与拆迁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支付补偿的期限,支付的方式、支付的金额进行分期等等,协商好后,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从而缓解双方矛盾,各自退让一步,达到协商解决的结果。
(二)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被拆迁人在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时,建议将拆迁方承诺补偿的材料(一般指签订的补偿协议),还有现在拆迁方拒绝支付的证据(一般指录音、下发的说明不支付的材料等)一并提交,会有助于协调的开展,解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通过协商或者政府调、裁决不满意的,被拆迁方一定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方对裁决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被拆迁方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提醒,在征收拆迁中一旦遇到补偿不合理、强拆、补偿款不发放等问题,要及时的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武器进行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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