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强拆主要指司法强拆,是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发生这4种情况,才能实施强拆!
一、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2)作了补偿决定,对补偿不满意,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楹庭认为,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准执行强拆。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超越职权。
(4)、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无法保障的。
(5)、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6)、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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