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重要和切身利益,至于拆迁补偿,当然是越多越好。在现实中也有因为拆迁征收就暴富的,但毕竟只有极少数人。大部分拆迁补偿只能在合理合法的水平上。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社区之间的补偿金额也会有很大的差距,为什么?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被拆迁户,虽然家里人口少,但住房面积大,获得的补偿就比家里人多,房子面积小的多。此时,人口多,面积小,补偿给的少的人就抗议了,为什么我家人这么多,补偿却这么低,这是不公平的。这真的不公平吗?拆迁时是否有拆迁面积补贴呢?
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办法是:购房补贴。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六、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七、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八、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有一下情形者,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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