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村民的老朋友,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经常出现的角色,虽然乡镇政府和城镇中的街道办事处处于同一级别,但从实务上来看,乡镇政府不论是从权力还是影响力都比街道办更大,扮演着拆迁“小队长”的角色。对于违法建筑一般是要进行拆迁的,再我们理解里面,拆迁时必须要户主同意的,那么,我国违法建筑可以强拆吗?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强拆呢?
一、乡政府对违建有拆除权
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据此款法条我们得知,对于乡村违法建设,乡镇政府是有行政处罚权的。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封、限期拆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二、 乡政府对村务有监督权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务公开落实情况有监督的义务,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且对征地补偿费最终去向监督,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实际补偿权益。
在实践中,若乡镇政府不作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村民就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镇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这是征收维权中一个十分常用的途径和方式,也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乡政府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
乡镇政府本身是县级政府的下一级政府,故其可以完成县级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乡镇政府只能是在其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通常设置在乡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协商的被征收人和开展相关思想工作。若出现的“镇领导带着一帮人上门强拆”的情况,则属于非法行为。
综上,违法建设分为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不同的违建由不同的政府机关来处理。农村的违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来查处,城管部门无权做出限期拆除农村违建的决定。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