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建设的大力推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词,一些文件报告及头条上发表的文章也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那到底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是一个意思吗?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征收方是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被征收一方不能拒绝和抵制土地行政部门的行为;
3.征收士地具有补偿性,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土地给原土地权利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失,为公平起见,土地征收后必须给原土地权利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从集体转为国家。
二、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其职能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在紧急状态下对集体土地实施暂时的占用或使用,待事态处理完毕后将被征用的土地予以归还,并对土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仅因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再来互相对比一下,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很明显了:
一、土地所有权变化不同
土地征收是依法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土地征收中,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土地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之后归还集体,在使用期间对被征用者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用时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这是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本质区别。
二、审批主体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实施程序不同
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严格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为:(1)拟定征地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4)组织材料报批,产生批文;(5)发布土地征收公告;(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8)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而土地征用程序则相对简单,不需要诸多的环节。
四、补偿标准不同
由于土地征收取得的是土地所有权,其补偿比土地征用高。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规定,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在此基础上,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而征用土地取得的是征用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仅补偿征用期间被征用土地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涉及安置补偿。总体而言,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比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少许多。
提醒一下: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的情况。所以,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及需要出发,对具体的公共利益事项予以衡量,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恰当划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的不合理干预,不仅仅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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