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如果政府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予后方可强拆,这个程序也就是我们如今经常讲到的“司法强拆”。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法无规定不可为”,目前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强拆的权力首先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部门申请法院强拆的前提,必须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强拆。
可见法院的强拆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必须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法院才可以行使其强拆权力,期间如果拆迁户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可以阻却强拆发生的。
在征地拆迁中,除了法院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的权力,因此征地拆迁中除了法院外,其他任何强拆都是违法的。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弱者,但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们不能因为法院会替我们审查强拆申请的合法性,便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无动于衷。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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