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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能不能强拆?以案例来作为参考

2020-07-15 10:48:441.6万阅读

没有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就将房屋的拆迁呢?这样做合法吗?请问律师,棚户区改造未完成征收程序可以拆迁吗?棚户区征收要经过哪些程序? ”日前,枣庄市台儿庄区某某镇徐燕春女士(化名)找到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

棚户区改造能不能强拆

拆迁方征地工作正在程序中,房屋就被强拆了,是否是违法强拆行为?”徐女士说,她和姐妹在板桥村有自建房及院子面积约800多平方米。2018年,徐女士看到房屋所在区域作为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随后,拆迁部门组织人员将她房屋附近邻居家的房屋拆成一片废墟。徐女士及其家人认为棚户区补偿方案不透明,且极不合理,就不同意强拆,经多次与当地的拆迁部门交涉未果,徐女士只好向当地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当地政府对该地块的征收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收拆迁的相关批复文件、听证笔录、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公开该地块上600多户村民的签订的补偿情况及公告。

徐女士说道:根据当地法院的相关判决要求,当地政府应该依法对于她本人的信息公开要求做出书面答复。因此,信息公开答复中称:因板桥村征地工作正在程序中,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尚未产生。

律师认为:如果是在土地征收程序未完成之前强拆房屋,则构成违法强拆行为。如果徐女士反映当地政府拆迁方并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且有些程序即便表面上履行了,还存在一定的瑕疵,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政府依法补偿。

今天,律师为大家梳理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拆迁程序,让大家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相关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

1、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和“四规划一计划”,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房屋征收的,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同时各项建设活动已经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四规划一计划”。

2、论证补偿方案。在上述条件符合后,房屋征收部门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布。

拆迁户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30 日,且市、县级政府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进行的修改情况,在棚户区改造中,如果多数拆迁户认为征收方案不合理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会,充分发表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人民政府还要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预期评估,如果涉及的拆迁户较多,风险评估报告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要作出征收决定。

棚户区改造能不能强拆

房屋征收实际上是对人民群众利益调整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纠纷,《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许多地方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步骤也有具体的地方性规定,在依法维权时被征收人可进行相应的查阅。

4、准备补偿费用。条例确立了“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因此,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经费应当足额到位,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拆迁户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集体土地之上的棚户区改造,还涉及征地手续,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在上述要件齐备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拆迁户要注意的是,公告里必须要载明拆迁户的维权渠道,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及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要注意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5、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棚户区改造能不能强拆

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拆迁户和拆迁方要在征收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户要注意,补偿数额的确定可以通过房屋评估来完成,当然,评估机构的选定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评估报告不具有终局效力,但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拆迁方会作出补偿决定,拆迁户亦可以针对补偿决定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权。

律师提醒: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正性的有效制度设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将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在征收维权实践中,针对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无疑是维权起步阶段的重中之重,对于维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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