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主体强制拆除或者即使知道拆除的主体却没有有力的证据,但是在后续可能会进行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被告主体适格进行举证,即拆除房屋的具体实施主体。这些信息我们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想到通过报警来取得,但是当事人报警之后,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一般会告知当事人该案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不予立案。怎么办?可以申请复议吗?
首先我们可以向报案的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出面公开就该次强拆案件报警事宜的出警信息及其办案结果。通常情况下,公安局会答复因没有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然后会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然而这个信息公开的答复,往往不符合我们想要调取的信息的初衷,也达不到我们想要的强拆主体的目的,此时我们可以就这个信息公开的答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因为在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或者是诉讼中的被告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这些材料中我们也许就拿到了我们希望拿到的证据。同时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诉讼或者复议的过程中有的公安局会考虑到避免诉累,主动与我们联系询问我们需要的材料,尽力提供给我们。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违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违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要求救济。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儿子打人向爹告状”。相比起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具有申请便利、审理速度快、花费较少的特点,因此通常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首要选择。
我国立法者已经将这种情况考虑到立法范围内,有侵害必有救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行政复议机关要告知双方当事人,且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将加盖公章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法律规定,超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将复议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方式进行救济。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机关的行政予以维持,则被拆迁人可以将违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有诉讼程序作为坚强的后盾,被拆迁人则不必担心行政复议权利无法行使的问题。当然,通过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维权,则更易达到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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