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征地拆迁工程的持续和广泛推进,各个地区农村的土地房屋都将面临征收拆迁问题。对于农民来说,征收拆迁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唯一能把控住的就是补偿款的多寡。当然,为了以后能更好的生活,每一个农民都希望多争取一些补偿款。但在现实的征迁中,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却出现了很多问题。那么这个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是怎么样的呢?
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却由集体掌管
某先生是某村村民,拥有10亩承包地,某先生一直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用于维持生计。2018年某先生所在的村庄的部分区域被划入征收范围,某先生的承包地有3亩被划入了征收范围。村里公告栏贴出的补偿政策文件显示,每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是6万元,再加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整体补下来还算比较公平,不至于让自家的生活水平降低。
然而,过了几个月后村里通知某先生去领补偿费。某先生去了之后,村里却声称村里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应该由集体掌管支配,不能分给村民,村民只能领取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某先生不同意就未签字领钱。
土地补偿费,最终还是要发放给村民的
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可见,不管是根据新修改的还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都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毫无疑问是应该补给失地农民的,但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却多有争执。
那么,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属于谁法律法规有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呢?答案是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那是不是意味着村民就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一小部分土地补偿费呢?当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最终还是要发放给村民的。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所以,农村土地征收时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最终还是要将大部分的补偿费用发放给失地的农户。这个道理其实很好理解,谁家的地被征了,谁家的地就少了,那么每年地里庄稼的产出就少了,因此当然应该给他们补偿,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
律师提醒,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是村委会所有,而且土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户。所以,广大农民兄弟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切记自己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如果村里不发放土地补偿费或者发放的土地补偿费金额过少时,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就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大会,参与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并实际监督方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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