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物的处理,涉及土地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许多规定不尽一致,如何适用相应的法律,直接关系到拆违的重要程序设置。因此,在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上统一尺度,形成共识,是保障依法拆违的基础。那么确定违章建筑的标准是什么呢?
认定标准: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法建筑由什么机构来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当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违法建筑建造人是否享有权利?
占有权说认为建造人不能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只享有占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其二,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进而导致恶意违法建筑现象层出不穷,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其三,如果对违法建筑不予保护,不利于定纷止争,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其四,对违法建造人的事实上的占有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避免浪费社会资源;其五,通过正当的程序保护财产的需要。
我们部分同意占有权说的观点,但是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故建造人或其他占有人享有的并非是所谓的“占有权”,而只是基于实际管理和控制形成的占有事实状态。违法行为不应取得权利。
因此,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法律认可的物权,其请求确认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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