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不时的有人咨询我们小编说“拆迁时自家的房子被说成是违建,通知自行拆除没几天,拆迁方就带人把房子拆了,找他们说理,拆迁方却说房子是违建,通知拆除不拆除的,后果自负,合法吗?”还有就是违建被拆除的话要怎么赔偿?
一、什么是“违建”?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拆迁时,“违建”真的没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三、被“违建”了怎么办?
一、按时接收“违建”相关法律文书,切莫刻意忽视,消极躲避。
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就对自己产生不了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罚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样视为送达。
二、及时提起复议、诉讼等司法程序。
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2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期限千万不要错过!否则即便政府部门认定违建违法,也变成合法的了,因为没有异议则代表默认了这个处罚,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酣睡的人!
三、及时委托专项专业律师维权。
“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纯粹的条文,也不是你电话咨询来的某个司法救济途径。即便是律师,只要不是征收拆迁专项的,他也是门外汉,可见专项律师的门槛有多高。有的拆迁户很聪明,自己上网咨询,四处搜罗信息,“照猫画虎”式地维权,维到最后把原本稳赢的案子都做成了“夹生饭”,又回过头来求助我们。所以,千万不要拿自己的拆迁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人这一辈子赶上一次拆迁是十分幸运的,有的人一夜暴富,有的人自毁“钱”程。
四、不是说“违建”,就“强拆”,司法强拆须走完整程序。
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房屋所有人不对其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过了3个月,处罚决定书自动生效;另一种是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违建”才成立,强拆才合法。被拆迁人不仅要剔除对法律的偏见,更要相信法律,学习法律,依法维权!
最后建议: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便因为历史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或房屋审批证件不齐全,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大多数情况下,你“违建”了并不真的是你“违建”了,而是你(即将)遇到拆迁了。因此,广大被拆迁户们,请你们擦亮双眼。相信法律,敢于拒绝廉价拆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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