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见的强拆案件,大多发生在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时。这个阶段的强拆事件多发,主要归因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和拆迁项目、建设项目推进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呢,签完协议可以强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也就是说,政府拆除房屋需要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了搬迁期限,或依法按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确定了搬迁期限,且该期限业已到期,被拆迁人并未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其二是政府已经按照拆迁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条件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安置。
如果政府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前就组织强拆,这样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而如果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搬迁,又未通过法律途径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开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强拆已被废止,在此类情况下政府直接实施强拆并无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如果拆迁方尚未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给付拆迁补偿即对房屋实施拆除,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违反了拆迁协议约定的。由于政府强拆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
签协议不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条件。如果协议在签订时就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被拆迁人应当积极主张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将有问题的协议推翻是完全可行的。不要因为签了协议,就自动放弃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也不要因为签了协议,就认为房屋可以任由其他机关强行拆除。面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不公平因素当积极应对,努力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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