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尽管非常的简单,玻璃幕墙、玻璃天花板、用玻璃围城一个透明的空间、几张长椅、一张小桌、喝喝茶、看看报,非常惬意。慢着,其实阳光房也是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少业主都会咨询关于阳光房搭建是否违章。那么这个露台搭阳光房是否属于违建呢?
现在阳光房搭建属于政策中间带,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少房地产公司为促销赠送可建造的阳光房空间,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当时业主看上这个房子的原因也在于可以建阳光房,也算他们销售房子的一个卖点。但是露台阳光房必须不影响公共安全,不影响市民,仅仅作为一个合法活动场所,才可以。但每个小区的物业要求不一样,其它业主要求也不一样,沟通协商才是最佳的方法。假如被其它业主投诉,或者被判定为违建,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购买住宅时,如果露台已经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该住宅的规划范围内,业主作为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只要在对露台的装饰装修过程中没有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或违背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就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物业无权进行干涉。
但如果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私自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属于违反规划进行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单位才有权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制止。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