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司法强拆”来进行拆除,如果被证收人的房屋被司法强拆,那就没有任何程序可走,也就丧失了维权可能性。在征收拆迁的时候,总有会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出现,如果不合理能强拆吗?
合法进行的项目,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没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启动强拆程序的,不过要按正当的权限、合法的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分为两种,分别是 “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行政强拆针对的是违章建筑,司法强拆针对的是合法建筑。不管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法律均对实施主体及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被拆迁户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们如果不采取任何有效行动而仅单纯脑袋想、口头说拆迁方违法,极易让自己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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