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人们生活所需的重要财产,一旦强制拆除错误便会因为执行行为的不可逆性而给被征收人造成严重权利损害,那么什么情况下你的房屋会被强制拆迁呢?
在还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通常情况下,征地拆迁都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征地拆迁的。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第17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房屋承租人或者被拆迁人没有将房子搬迁的,需要通过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进行责成,要求其强制拆迁,或者通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
政府在2011年之前,倘若想要对房屋进行强拆,能够自行对有关部门进行责成,要求其将房屋拆除,因此便造成了屡屡发生的强拆事件,加深了征收方同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2011年1月19日出台之后,之前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便自行废止了,进而“司法强拆”四个字便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倘若政府要对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经过法院准予之后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这一套程序也就是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司法强拆”。
什么情况下,你的房子可能会被强拆?
1、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经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但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补偿的,被征收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这里对这段话我进行一下通俗解释。当你和政府签订征收拆迁协议之后,征收人已经把钱打给你了,但你仍然不搬家,这个时候就可能被强拆。但后面的一句话就是转机,你是否有正当理由不搬迁,大家在面临被强拆的时候,一定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2、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市、县级人民政府衣服作出补偿决定,不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这一条描述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如果大家如果对补偿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充分依据情况下证明补偿结果不正确,那么大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切勿消极对待而选择置之不理。
我们再来补充一下关于文中“法定期限”的解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法院受理强制执行诉讼,会依法通知被征收拆迁人听证,在听证会上,你可以就征收程序、补偿情况有依据的提出异议,最终判断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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