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后台收到被征拆人询问关于集体土地征拆中的常见违法现象的问题。为了避免更多被征拆人在征拆中利益受损,今天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违法现象及应对策略的说明书。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也随着增大。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同时也改变土地的用途转化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及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权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决定做出后两年内未予以实施征收的,对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然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却存在相当多的困难,没有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但是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开展操作性、普适性有限。各个地区征收、补偿的规定或者程序不规范或着补偿款过低,因此引发了大量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被征收方对已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属于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问题,被征收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责令交出集体土地的决定
被征地村民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被征地村民限期交出土地。分析征收机关作出交出土地的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责令交出集体土地的决定不服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土地征收拆迁中,被征收方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方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其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到了影响,该行政拆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行政机关依据法院裁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行政机关无实施强制拆除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依据该裁定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合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拆迁方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被拆迁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强制拆除房屋时,扩大了拆迁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被拆迁方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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